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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幼稚教育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之幼稚園,其教師由各該政府派任。
師資培育機構附設之幼稚園,其教師由校長遴選合格人員聘任。
公立國民小學附設之幼稚園,其教師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選合格人員
派任。
私立幼稚園,其教師由園長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