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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5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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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學生年滿十八歲且修習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者,得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第十三款規定,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並得依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以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