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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由軍訓教官(包括軍訓主任教官、兼任生活輔導組長之軍訓教官及一般軍訓教官)擔任教學者,該課程每週總教學節數,由一般軍訓教官平均分配;分配後每人達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十節,仍有賸餘節數時,由軍訓主任教官或兼任生活輔導組長之軍訓教官,依第二項軍訓主任教官或比照第五條第一項二級單位生活輔導組長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擔任教學;再有賸餘節數時,由全部軍訓教官分別擔任教學。
軍訓主任教官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比照第五條第一項一級單位主任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