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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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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審議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審議,經審議後作成之審議決定書,應由審議會主席簽署。
審議會之審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予保密,涉及建教生及申訴人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審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作成審議決定書,明列主文及理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