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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設立外國僑民學校,應由創辦人擬具外國僑民學校籌設計畫(以下簡稱籌設計畫),經該外國駐華使領館或代表機構同意後,函送外交部核轉設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