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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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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高級中學為特殊需要及改進教育素質,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辦
理各種教育實驗;其教育實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