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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公費生之缺額,得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訂定有關規定遞補,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公費受領自遞補日起至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為止,不得少於一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