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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公費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合於結業規定者,
由各校、院報請教育部或省 (市) 教育廳 (局) 分發或轉分發各中、小學
實習及服務。實習成績不及格者,不得畢業。
前項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