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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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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案件後二個月內作成核定或駁回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國立大學;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一個月為限。
國立大學經主管機關通知補送申請文件者,前項審議期間自備齊文件之次日起算。
創新計畫經主管機關依第一項核定後,研究學院之相關規定應依計畫內容擬訂,並依本條例所定程序通過後,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