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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
一、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其創作、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之證明或重要之專門著作。
二、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副教授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重要之專門著作。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