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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轉學生資格規定如左:
一、各校肄業生,修業滿一學年,其成績無第三十條之情形者,得報考各
學系二年級,修業滿一學年以上,其第二學年上學期或下學期成績有
第三十條之情形者,以報考各學系二年級為限;修業滿二學年以上,
其第二學年成績無第三十條之情形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
各學系二年級。
二、各校畢業生,已服兵役或無常備兵役義務,續入原校或他校其他學系
肄業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各學系二年級。
三、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生,得報考大學及獨立學院性質相近學系三年
級或各學系二年級。
前項所稱性質相近學系,係指轉學後,在規定修業年限內 (不包括延長修
業年限) ,依據學期限修學分規定,可修畢應修畢業學分數之學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