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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專案輔導學校主動申請停止全部招生者,應擬訂停止全部招生計畫,提校務會議報告,並經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董事會通過後,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停止全部招生,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重新組織董事會,並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
前項所定停止全部招生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校基本資料。
二、停招原因。
三、停招後至停辦前學生授課規劃。
四、教職員工權益保障規劃。
五、停招後至停辦前校務規劃。
第一項校務會議,經審議會審議認定無法召開者,得免提校務會議報告。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