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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私立學校分校分部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立分校、分部,以本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行
政區域內為限。但為均衡區域發展,高級中等學校得跨直轄市、縣(市)
設立之,並以該分校、分部所在之行政區域辦理分校、分部招生事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