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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或解散時,學校對仍願繼續任教且在校內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調整職務;在校內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整職務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優先輔導介聘。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優先輔導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第三十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聘任應不予通過。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