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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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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金融機構準備金調整表(以下簡稱準備金調整表),應於提存期間結束後五個營業日內,檢同有關各營業日之日計表送請其準備金之收管單位查核。
前項準備金調整表之格式,由本行業務局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