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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期貨信託基金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期貨信託基金簡介。
二、期貨信託基金性質。
三、期貨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者,其信託監察人)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四、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
五、風險因素。
六、收益分配。
七、申購受益憑證。
八、買回受益憑證。
九、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十、期貨信託基金之資訊揭露。
十一、期貨信託基金運用狀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