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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期貨結算機構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發行無記名股票。
二、與結算、交割業務無關之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三、其他經本會規定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