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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期貨交易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之:
一、喪失經濟效益。
二、不符公共利益。
三、經期貨交易所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