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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參加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保管事業得註銷其帳戶:
一、參加人喪失其為參加人之資格。
二、參加人於一定期限內未利用其帳戶者。
三、其他必要情事發生時。
經依前項規定銷戶之參加人,應依保管事業之規定處理銷戶事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