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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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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基金簡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行總面額。
二、受益權單位總數。
三、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四、得否追加發行。
五、成立條件(有成立日期者,應一併列明)。
六、預定發行日期。
七、存續期間。
八、投資地區及標的。保本型基金應再列示投資固定收益商品及證券相關商品之預估投資比率、投資商品之發行者、交易對象及參與率等。
九、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十、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十一、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十二、銷售開始日。
十三、銷售方式。
十四、銷售價格。
十五、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十七、買回開始日。保本型基金接受買回之方式及因應買回處分資產之程序。
十八、買回費用。
十九、買回價格。
二十、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二十一、基金營業日之定義。
二十二、經理費,保本型基金之經理費率應以明顯字體列示。
二十三、保管費(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本會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資產者,其信託監察人之報酬)。
二十四、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保證機構之業務性質、財務狀況、信用評等、保證條件、範圍、保證費及保證契約主要內容;並以釋例說明保證機制及高於保證金額之潛在回報之計算方法。
二十五、是否分配收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