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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不動產管理機構概況及職責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管理機構概況:
(一)公司簡介:列示設立日期、營業項目、信用評等等級、事業組織、關係企業圖、營運情形、財務狀況、是否為受託機構或發起人之利害關係人及相關利害衝突之防範與處理原則。
(二)遴選標準及過程。
二、不動產管理機構職責:
(一)不動產管理機構之義務及責任。
(二)不動產管理機構之報酬、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三)委任契約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四)其他本會規定應記載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