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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業暨期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證券業及期貨業對於電腦之程式及其設計、測試、製作、使用、維護,均
應嚴密管制。
前項管制之內容,指程式指令、工作控制語言、程式變更申請單及程式之
製作標準、規範說明、測試報告、變更報告等文件。
程式之製作應建立審核程序,於程式設計完成時,由非原程式設計人審核
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