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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保護機構應設董事會,置董事三人以上。
董事依下列方式遴選(派)之:
一、主管機關自捐助人推派之代表中遴選。
二、主管機關指派非捐助人代表之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其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額三分之二。
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派)得連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