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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起人應檢具申請書並備齊下列書件,向證期會
申請核准: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未來三年內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及業務發展計畫、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
況及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三、發起人名冊,載明姓名或名稱、住址或本公司所在地及出資額。
四、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符合第八條規定之發起人資格證明文件。
六、發起人無前二條所定情事之聲明書。
七、經律師或會計師審查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設立審查表及出具之審
查彙總意見書。
八、其他經證期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申請案件之書件記載事項不完備,其情形可以補正者,證期會得通知
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