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5 03:0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 9、10、13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共保組織會員停止經營本保險業務時,仍應按當年度共保認受成分認受至當年底止之簽單業務,屆時其認受成分之未了責任仍由該會員繼續承擔。
共保組織會員因停業清理、解散時,其所遺當年度認受成分自主管機關公告之停業清理、解散日起,移轉由其他共保組織會員承受。移轉方式由共保組織會員開會決定。
共保組織會員因合併成為消滅公司,其所遺當年度認受成分,應併由存續公司承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