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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保險業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申請貸借本基金
時,應提出借款申請書及詳細償還計畫,經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始得貸放
。
委員會審核貸款標準由委員會擬訂報財政部核定實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