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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基金會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本基金繳存金額之核計。
二、依第八條規定動用之審議。
三、其他有關本基金管理及動用之審議。
基金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主任委員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基金會之決議,應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但第一項第二款事項之決議,應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