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授信及催收款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一、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者。
二、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已無法受償,或執行無實益者。
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票券金融公司亦無承受實益者。
四、逾期授信及催收款逾清償日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
逾期授信及催收款逾清償日二年以下,經催收仍未收回者,得扣除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逾期授信及催收款為無擔保者,應於逾清償日六個月內轉銷為呆帳。但可證明主、從債務人之財產有求償實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