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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發行現金儲值卡之銀行,在可確定儲值卡之金錢價值餘額下,持卡人得要
求發行銀行應以中央銀行發行之等值貨幣贖回其所發行儲值卡之餘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