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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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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外國銀行申請裁撤分行者,應備具申請書,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裁撤之理由。
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三、董事會對於申請裁撤在我國境內分行之決議錄或相當文件認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