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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銀錢行莊對於開發存款不足或透支過額之支票,經拒絕往來之甲種活期存
款戶,非經過二年,並經當地銀錢業同業公會或票據交換所審核其信用,
確已恢復,出具證明,不得再與往來,對於開發非即期支票經拒絕往來之
甲種活期存款戶,非經過一年,不再得與往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