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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金融機構經存保公司核准為要保機構者,應與存保公司簽訂書面之存款保險契約。
本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經修正者,存款保險契約有關該等法令之規定隨同變更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