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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承購人具有左列身分之一者,得按不動產讓售價格之八折計價,予以優待
。但每人以優待一次為限。
一 持有身分補給證服志願役之現役軍人。
二 股役滿五年持有退伍令、除役令或退伍證明書之退除役軍人。
三 持有撫卹證件尚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