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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國三十六年美金公債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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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公債得自由買賣、抵押,凡公務上須繳納保證金時,得作為代替品,並得為金融業之保證準備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