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22 16:2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轉運及轉口貨物非以貨櫃裝運者,應由貨棧業者或集散站業者於貨棧或集散站之駐棧(站)關員或專責人員監視下裝載保稅運貨工具或其他經海關核准之運貨工具後,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指定業者始得依前二條規定載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