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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報關業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應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報關業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報關業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