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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際財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依第九條個案請求之回復,應轉交提出請求之機關。
前項提出請求之機關依締約他方回復要求之補充說明程序,準用第八條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