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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財政部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其實際管理處所登記事項變更,或該外國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證明文件,向其實際管理處所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前項外國營利事業遇有前項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經稽徵機關核准或核定不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情事時,應依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