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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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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民間機構依本辦法規定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依下列規定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請民間機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稅捐稽徵機關於核定其抵減稅額時,如對民間機構申報之支出內容或相關事項有疑義,可洽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辦機關協助認定:
一、研究與發展支出:
(一)民間機構之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
(二)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領料紀錄。
(三)當年度購置專供研究與發展用儀器設備之清單。
(四)研究發展單位配置圖及其使用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之比率說明書。
(五)購置或使用專利權、專門技術、著作權之契約或證明文件及其攤折或支付費用計算表。
(六)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
(七)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二、人才培訓支出:
(一)人才培訓計畫。
(二)培訓人才名冊及執行情形。
(三)員工出國進修規定。
(四)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