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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民間機構依本辦法規定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應於辦理當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依下列規定,檢附有
關證明文件,送請民間機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一、研究與發展支出:
(一) 民間機構之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
(二) 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領料紀
錄。
(三) 當年度購置專供研究與發展用之儀器設備或研究之應用軟體清單。
(四) 研究發展單位配置圖及其使用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之比率說明書。
(五) 購買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之契約或證明文件及其攤折計算表
。
(六) 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
(七)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二、人才培訓支出:
(一) 人才培訓計畫。
(二) 培訓人才名冊及執行情形。
(三) 員工出國進修辦法。
(四)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