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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營利事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營利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該管稽徵機關撤銷其營業登記:
一、登記事項有虛偽不實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二、營業行為有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受勒令歇業之處分者。
三、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停止營業已達公司法或
商業登記法規定命令解散或撤銷商業登記之期間者。但如有正當理由
申請延展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