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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依稅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應保存五年。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