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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第七條及第八條所稱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負責人變更之日,指完成商業變更登記之日;至所稱產品種類、製酒場所及工廠廠名變更之日,指事實發生之日。
前項申請變更事項,應檢附二種以上之證明文件時,所稱變更之日,以最後完成變更登記文件之日期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