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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賦稅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組織法規、預算員額及職位設置、歸級、變動、廢止之擬辦。
二、職員任免、核薪、遷調之擬辦,銓審案件之核轉及試用期滿成績送審
。
三、職員勤惰、生活、品德之考核、紀錄及考績、獎懲案件之擬辦。
四、職員考察、訓練、進修案件之擬辦。
五、職員加班、差假之核簽、登記及值日之排定。
六、職員退休、資遣、撫卹、互助、保險之擬辦。
七、職員薪俸、房租津貼、各項補助、實物配給之審核。
八、員工福利、康樂活動之籌辦。
九、人事資料之蒐集、登記、管理、移轉及各項人事報表之編製。
十、保防組織之管理。
十一、保密防諜工作之推行。
十二、洩密事件之調查。
十三、員工忠誠、保證之調查。
十四、安全防護及政風工作之推行。
十五、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人事查核事項及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