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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左列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給與一個基數之補償金:
一、現役或退除役將級戰士不合於第八條規定者。
二、第八條至第十條以外之領有戰士授田憑據者。
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於前項第一款將級戰士身分競合時不適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