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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基金會之基金為下列各款之用途:
一、給付補償金。
二、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之教材或著作之補助。
三、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有關調查、考證活動之補助。
四、舉辦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之紀念及學術等活動。
五、其他有助平反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之受裁判者名譽,促進臺灣社會民主發展之用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