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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儲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已消失軍儲身分人員其原購之儲蓄獎券或存款,均准存至到期為止,期滿
應予提出,不得續存。
存款逾期,其逾期利息,按照提取日之活期儲蓄存款規定利率折合日息,
單利計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