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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退伍金之發放規定如左:
一、將級軍官由軍管區會同當事人居住地區財勤單位派員送發之。
二、上校級以下軍官及士官由後備管理機關通知當地財勤單位派員攜款至
其團管區一次發放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