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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遞要密文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要密郵件因故未能投遞或已改寄他處,應用驗單通知原寄局,必要時得用
電報或長途電話通知,至經轉局或投遞局間或經轉局與其他經轉局間,遇
有必要時亦應用電報或長途電話互相通知,並以通知電報、電話之電文副
本一份抄寄原寄局查照,所有往來電費准予報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