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07:4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參加衛星工廠審查之廠商於承製軍品,有使用國軍之場地、設施、裝備或
器材之必要者,須經有關權責機關同意,如須收取費用,由雙方事先議定
,收入所得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